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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作价入股必须纳税

2000-01-2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26日讯(记者 赵鹏 通讯员 齐全伟 张力) 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城市房地产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补充通知》,就以房产作价入股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作了明确补充规定:中方以房产作价入股与外商合办投资企业的,如果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但房产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入帐,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视同产权所有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据悉,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1998年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中方以房产入股,外方以资金入股合办企业的,如果该房屋的产权已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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